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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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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是我国的官方文字,为保证会计记录的清晰明了、相关可靠,便于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和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同时,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在衽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实用性和可理解性,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再使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另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处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组织的数量逐渐增加,为方便其会计信息的操作、流通、可允许其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六)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也称会计核算的对象。会计核算的对象又 是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也可以说是每个单位经济资源取得和运用。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基金等。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是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直接关系到单位资金的增减变动,而款项和有价证券又是各单位的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所以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款项和有价证券内部会计控制,及时反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保证其流通性和安全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但不以货币形态存在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设施等等。其中,一部分是单位的流动资产,一部分是单位的固定资产。这些财产物质的价值较大,在单位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管理和核算,及时办理会计手续,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秩序,合理降低其成本费用水平,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单位享有经济上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经济上的义务。其中,债权是指单位可以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并能够得到法律保障实现的、以货币表示的资产或劳务,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和债务是各单位在其日常经济业务中产生的,其发生的种类、时间和规模,会直接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各单位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监督其债权债务的发生、收回或者偿还、结存情况,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指投资人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本所表明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即企业的所有者是谁,所有者的权益有多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关系,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在会计上加强对资本的核算。
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政府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单位资本、基金的增减,直接涉及企业所有者(或投资者)在企业所享有的权益比例的变化,或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责任与义务等。因此,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的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增加,但是,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对于财政总预算会计来说,收入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能、发挥其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和损失。其中,政府的财政支出表现为各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表现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按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耗费(即各项资金支出)。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所发生的按规定不能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其损益的资金耗费,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成本是指公司、企业为生和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
各单位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不仅是各单位确定其盈亏状况(或收支结余状况)的直接依据,而且它也直接影响其财务状况。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都应该通过定期结账计算该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由于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涉及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投资者的利益分配等,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税法、其他经济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
7.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之处,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
《会计法》将各单位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交易或会计事项,尤其是可能出现的新的会计事项作为“其他事项”纳入各单位的核算范围,主要是考虑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经济发展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保证所有的经济业务事项都能依法及时得到核算和监督。至于这些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则由国务院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二、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我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年度。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税务、计划、统计的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
三、 记财本位币
会计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尺度,但由于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可能涉及到多种货币,这就要求会计核算选择某一种具体的货币来统一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这种选择就是确定记账本位币的问题。记账本位币是指会计主体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反映财务成果、编制会计报表采用的货币。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的记账本位币都 是企业所在国使用的货币。我国《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确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之后,其他币种的货币均为非记账本位币,即会计上的外币。凡以记账本位币记量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可在会计处理时根据其实际发生额直接记入账户,对于各项以外币计量的经济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则要通过货币换算,将外币换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后记入账户。
在我我,人民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也是境内大多数单位的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货币,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以人民币为统一口径的会计信息,其相关成本也最低,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我国一些大型企业也已经走出国门,或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扩展业务,或直接在境外开办子公司进行跨国经营活动。这些都使我国企业涉外经济业务日益增多,外币业务在会计核算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等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需要,所以《会计法》允许这些企业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但这些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折合为人民币反映,一般以当地的货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也以当地的货币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但为了便于国内有关部门了解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报送会计报表时应当折合为人民币反映。
四、 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简称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用来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它是会计工作的开始,也是会计对经济业务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 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对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载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证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原始凭证记载着大量的经济信息,是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完成的最初文件,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1)原始凭证基本要素、填制或取得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凭证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接收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位和金额。另外,原始凭证一般还需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的基本要求是: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地,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必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8}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9}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10}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本身具有套写功能,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2)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通过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这是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的基础。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整理填制的,应用一定的记账方法和会计科目,将经济业务内容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的,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分录凭证。记账凭证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为此,《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对编制记账凭证作出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 内容要求。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 顺序编号的要求。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 对所附原始凭证的要求。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责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章,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4) 对填制错误的改正要求。如果在填制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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