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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时代的蕨类战争-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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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量养起来转化为奴隶(用于从事养马、打猎之事,用于农业生产的则绝少)。这一点被卜辞的研究所证实,以典型的羌方战俘为例,转化为奴隶去养马的只有一例,其它全是杀了祭祀上帝,每次三人、五十人、三四百人不等,被杀掉的人身上还带着战场上的箭伤,从头骨分析都是什么〃类高加索人种、海洋尼格罗人种、爱斯基摩人种〃,来自遥远的五湖四海,更说明是战俘。他们的脑壳上刻着武丁的战争伟绩,让上帝吃的时候先看看见。
所以说,商朝所谓〃臭名昭著〃的人殉人牲,按被杀者数量比重看,依次的是战俘、葬礼死者的亲友,最后是极少量的奴隶。退一万步,即便这些被杀者都是奴隶,但从被杀者数量上看也并不多。如今挖出来的是1178人,这个数目当然不全,因为还有一些倒霉蛋至今未见天日。幸好商朝杀人祭祀是件神圣的事,必须严格记录在甲骨上,专家们于是统计了所有出土的十五万片甲骨,发现累积人牲总数为13052人。把它平均到250年中去,是每个月四人。对于一个诺大的商王朝来说,每个月杀掉四个人作为人牲,实在不是太多,根本都不血淋淋,还没现在一天出交通事故死的人多呢。其实,人牲、人殉是远古时代人类的共同习惯,出于对神灵祖先的敬仰,世界各地无不如此。仅仅因为每月平均杀掉四个人牲就判定当时是奴隶社会,岂不有点危险。
其实奴隶社会的定义,一定是奴隶多到了成为社会生产者的主体的地步,才能算是。而所谓奴隶的定义,是“会说话的工具”,不算是人,跟设备机械差不多,可以买卖,不占有生产工具,他的主人处理他,就像处理一件物品。
商朝存在少量奴隶,这么说大约没有错。但商朝的奴隶肯定很多吗?这一点我们暂时不回答。但我们能回答的是,奴隶不是商朝的专利,后来的周朝也有一些。更后来的汉朝,奴隶的使用量有增无减,不论官府还是民间,都豢养役使奴隶,“臧获”和“奴婢”是对他们的流行称谓。他们与养马一样被当作一种投资,奴婢可以买卖。从很多史料和文学作品中我们目睹了他们劳动的身影,遍及了汉朝手工业、畜牧业、农业、运输、矿冶、煮盐和商业领域。皇帝甚至发召规范田地上的奴隶数量——可见当时用奴隶之盛。奴隶因过度劳累,折磨屈辱,自杀、早衰、瘦毙,比比皆是。主人们希望奴隶短命一点,因为老了不能干活,还得花钱给他养老。汉朝以后的朝代也都有奴隶。唐朝法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把奴隶比作私人牛马。事实是,即使到了最后的大清朝,乾隆爷还一直把罪犯及其家属发到功臣家里为奴。
做完这样的纵向比较,我们再作横向比较。商朝的奴隶数量与同时期的埃及、古巴比伦相比,也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在古巴比伦王国与北方亚述人的频繁战争中,动辄有十数万人甚至二十万活口做了战俘,而三万、七万、九万战俘的记录更是史不绝书。埃及法老也是频频出征、大有斩获,捉到数万甚至十万俘虏。这些被俘的人口显然不可能全是士兵,当时的军队不可能有这么大规模,而一定是良民居其很大比例。这些被俘的人丁,绝大多数转化为国王和政府直接掌管的奴隶,还有一些发往奴隶市场出售给民间。而我们商朝的武丁先生,一次出征在三千五千人左右(只有一次达到一万多人),战俘又多被杀掉祭祀使用,实在没有因此产生多少奴隶。其实,中国的战争,并不是以产生奴隶为目的,而是出于保家卫国。
商朝最主体的人口,也不是奴隶,而是守着几千年世代相传的土地,土地上的宗族农户。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就是说,国家向这些宗族农户发授土地,夏朝每人发五十亩地,商朝七十亩,周朝一百亩,然后国家收取其十分之一的收成。这哪是奴隶呢?分明就是正常的农夫,上交的是实物的地租。
这些农夫,平时聚族而居,合族劳动,把一定比例的收成上交国家,其它在族内进行分配,战时则按族出征,他们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他们其实是多年延伸下来的原生态的宗族户,他们有自己的工具、农舍、自由、人格和自行支配的粮食财产,这不是带着锁链、一无所有、被买被卖的奴隶所能等同的。倘若一个社会最主体的人口——土地上的稼穑者不是奴隶,那这个社会还能被视为奴隶社会吗?当然不能。
而西方晚些时候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则不然,恩格斯说,雅典公民九万人,而奴隶高达三十六万人。恩格斯虽然不是历史学家,但他总不会随便信口雌黄。另有学者说法,雅典全部人口四十万,奴隶二十万。总之,奴隶构成了古希腊、古罗马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在迦太基的一处矿井,就有四万奴隶在带镣工作。克拉苏一个人拥有两万奴隶,安东尼时代一个有钱寡妇的遗产中包括了6000名奴隶。罗马通过扩张战争,曾一次性把被占领区15万人变卖为奴隶(失去自由的劳动工具)。奴隶们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还可以像牛马一样租给别人收取租金,成为社会的一大主体阶级。没有奴隶,“世界”就一天也运转不下去。当时在亚历山大城奴隶的价格是如此的低廉,造成很多富人宁愿购买奴隶而不愿意雇佣自由人。斯巴达克斯的奴隶起义有20万人之众。有人估计,在罗马屋大维时代大约有5000万到8000万左右的奴隶。
说商朝是奴隶社会的人,是受“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这一说法的束缚。事实上,奴隶这种身份的人曾经在世界各民族的历史上长期存在过,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曾存在奴隶:美国建国时有70万奴隶,占全人口六分之一。但我们不能因为找到了几个奴隶,就说“看,我发现了奴隶社会”。历史上,奴隶群体仅仅在极个别地区(即希腊、罗马)获得过充分的发展,上升为占主导地位,使得整个国家的经济和发展建立在奴隶者的劳动上,从而使这一地区的社会纳为奴隶社会。而再早一些的埃及、古巴比伦,我们甚至不认为它们是奴隶社会,虽然他们的奴隶数目远远比我们的商朝多,但仍构不成社会生产的主体,譬如修金字塔的民夫,现在就证明并不是奴隶,而是平民。
事实上,基于奴隶的经济和使用奴隶的经济是完全不同的。基于奴隶的经济才是奴隶社会,社会的主要生产主体靠着的是奴隶。而使用了一定的奴隶,就不就能算作奴隶社会。商朝存在着一定奴隶,秦汉明清也都或多或少有着奴隶,甚至美国从前也使用黑奴,但这些都不是基于奴隶的经济,而只是使用了奴隶的经济。使用了奴隶并不能就算是奴隶社会,美国有黑奴就也是奴隶社会吗?一定是奴隶数量多到足够成为社会生产主体的才可认定为奴隶社会。
而通过上边的分析,商朝的奴隶即便比秦汉明清多,但仍没有多到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的地步,因为商朝的土地耕种者就不是奴隶,被杀的人殉也多并不是奴隶。它远远没有达到像古希腊、古罗马这种完全把社会经济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地步,商朝不是基于奴隶的经济,也就不是奴隶社会,这是显然的。
关于商朝土地上的稼穑,我们还有必要多谈两句,因为它是论定商朝社会生产主体是不是奴隶的关键。这些土地上的耕种者,他们在史料中被称作〃民〃,在甲骨文中被称作〃众〃。郭沫若老先生解释说:〃众〃就是奴隶,从甲骨文上看,〃众〃是日下三人形,说明他们是在炽热炎炎似火烧的山野里,赤身露体耕作着的奴隶。
其实,农田劳动自然是在日头底下,除非哪一天实现了农业室内化才会改变,但凭什么说日头底下劳动的人就是奴隶呢?上及神农氏,下及今天的农村,干活的人都在日头底下,难道都是奴隶?再说,〃赤身裸体〃这也是郭老放任自己的想象,〃众〃中的〃人〃是人体的侧视形,在其它甲骨文字中“人”作为偏旁出现时也都是这个写法,并无穿衣或裸体之别,不知道为什么到了〃众〃字中就看出他是不穿衣服的了。
郭老在几乎没有证据的基础上,仅从字样上就断言〃众〃是奴隶,实在让人不能服气。对于史料上的〃民〃字,郭老也释为奴隶。他把一段关于商周的古文翻译得有声有色。原文是:〃殷周之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春,令民毕出于野,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邻,毕出然后归。妇人同巷相从夜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这本是一个祥和的农村生活,简直和现今没有什么两样,但郭老为了证明他的奴隶制,作出翻译是:〃这里的邑,很象是奴隶劳动的集中营。里胥、邻长就跟哼哈二将一样,坐在居邑门口,监视‘民'之出入。连妇人的工作时间一天都是十八小时,男人的工作时间也就可以想见。〃
里胥、邻长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不假。但只要人类还存在,任何时代的劳动恐怕都需要有人在一旁组织和监督,即便今天也不例外。郭老有什么理由一见有人监督,就把它同奴隶集中营联系起来呢?事实上,如果是一群带锁链被强迫劳动得奴隶,光靠这两个老头子还根本监督不了他们呢!这两个人,其实只是宗族长者罢了,指挥一帮宗族农夫在田野上劳动,即便封建社会也是如此的。而〃妇人同巷相从夜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明明是说她们勤快,聚在一起集体纺织节省蜡烛,相当于节省了工作日。郭老竟也能从中计算出奴隶制的〃十八小时〃工作制来。如此丰富的想象能力,除了诗人郭老以外,恐们很难找出第二人。
那么,到底这些〃民〃或〃众〃是什么身份呢?其实,原古文中说得已经很明白,“殷周之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也就是说,国家按人头授给他们土地,类似现在的包产到户。这怎么会是奴隶呢?奴隶怎么会授田呢。郭老闭眼不看这前面的大字,而应从后面找哼哈二将,实在没法跟他论理啦。
事实上,商周当时的奴隶,来源有限,只有区区战俘、罪犯、卖身偿债者三类,数量因此有限。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也非常有限,并不包括农业这一最主体的生产领域。与“古希腊”、“古罗马”这种典型的奴隶制相比,它是没有资格叫奴隶社会的。郭沫若硬把中国的商周时代视作奴隶社会,是一种“自污”!而这种“自污”的目的,不外乎是为了说明古代很差,而现代很好罢了。
我们说,奴隶,在中国历史上,从夏商周到秦汉明清,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是生产活动的一种补充,但从来不曾是主体的生产者。养活全体大众和统治阶级的,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农民朋友们,中国的社会生产者的身份性质一直没有很大变化。所以,论定商朝是奴隶社会,而随后又是农民地主的封建社会,这种试图以社会生产者的身份性质来划分历史,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其实,商周,和秦汉明清,最大的区别,倒不在于主流劳动者的身份,而在于社会统治的形式和结构。鄙人认为,应该按照社会结构和统治方式来划分中国历史,那就是“分封制社会”和“皇权专制”社会,前者含盖夏商周的主要时期,后者是秦汉明清这些时代。这两种不同的社会体系,实质区别是非常巨大的。商周分封社会,是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国内,又是国君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又有世袭封邑给自己的家族子弟,一层层分封,被封出去的封邑和封地,归受封者独立支配。无数大大小小的世袭封邑,解构了中国,导致天子和诸侯国君的专制力度不大,而个性和自由的张扬往往就在士民中存在。而秦汉明清,是皇权专制社会,是皇帝家族借助招募来的职业化官僚,来一统地管理国家郡县,是郡县制的结构,专制力度也就大,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就奴才性多。总之两者差异很大。在社会构架、政治文化、自由程度、经济组织、专制力度、人才选拔上,都有质的不同。官吏选拔方式也不一样,商周分封社会的各层统治者,是凭血统和世袭而充当,后面的皇权专制社会是市场化选聘官吏。
所以,分封制度社会与皇权专制社会的上述巨大社会差异,使得用这两个称谓来命名和区分中国历史社会阶段,是有实在意义和便利的。
而我们分封制社会,向皇权专制社会的过渡,则是从商鞅的变法开始的。商鞅的变法,就是改变了分封,而加强王权专制,实现了两种社会形态的转变过渡。关于这些,我们后面的书中还要再详谈。
下面谈谈阶级。不论是分封制社会,还是皇权专制社会,其中的阶级对立也都是存在的。在分封制社会中,阶级对立是授封者与被封者一层层之间的矛盾冲突乃至战争,还有一个是封地的私有者,与封地上的劳动者,这种剥削与被剥削的矛盾。(而所谓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矛盾,却并找不到,因为奴隶本来就不多,拥有数万奴隶的大奴隶主,在中国更是没有。)在皇权专制社会下,阶级矛盾也类似,是天子与各层的下属统治阶层之间的相互矛盾冲突,以及土地私有者(没有像封邑那么大了,而是小片土地了)与土地上的劳动者,这种剥削与被剥削的矛盾。总之,阶级矛盾是相似的,前后并无太大差异和变化。
矛盾是类似的,但不同的是社会结构和统治的组织方式。
所以,用社会结构的不同来区分历史,与用阶级类型区分,更有意义。
总之,商周是分封社会,秦汉明清是皇权专制社会,这是更有意义的分法。
这就是鄙人的最终观点。
而以为商周是靠奴隶生产(错的)因此算“奴隶社会”,秦汉明清靠农民生产,因此算“封建社会”,但“封建”这个词本义是指“封建诸侯、分封”,而当时却又不是分封,这种漏洞百出而且对于分析社会问题又没有多搭帮助意义的划分法,实在是我不能理解的。

附录 附录三 说“社稷”

周天子在分封诸侯的时候,要搞一个仪式。先造一个大空场,上面堆着五堆土:东面一堆是青土;南面赤土;西边白土;北边骊土;中央以黄土。王室亲戚、战斗功臣以及“友邦”领导人,都团聚到这里。将被分配到哪个方向去,就从哪个方向的土堆里凿取一把,与中央的黄土混合一起,裹以白茅,送给他,作为分封的信物。接受这个信物的亲贵、功臣或者“友邦”领导人们,也表示他接受了周天子的“共主”地位和未来的统一指导。

附录 附录四 说“封建”

商王朝的直控地区,实际只有“王畿千里”有限的面积,其它土地都承包给了诸侯们。
周王朝也是如此,周天子把核心区以外的更大片的土地和城邑,都分封了出去,自己只留了相对小的区域。这跟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通讯、交通等技术水平落后有关。大周朝只能通过分封的形式,把土地委托给诸侯们去管理。
还有一个原因,许多诸侯是从当地原生态的部族自我发展壮大起来的,他们不能接受被别人兼并成一个统一行政体的一部分,成为后代的郡县。这是因为各部族的文化差异显著,地区经济发展的也不平衡,各个部族自霸一方,尚无某个部族(包括周部族)可以强大到足以兼并天下一切部族的地步。所以,当时还远不能形成后代的大一统。周天子,只能借助分封的形式,维持出一种松散的“部族”或者说“诸侯国”们的“集合体”,并名义上担任这个“集合体”的“共主”——显然,他和后代的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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